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爲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爲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爲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提昇教師的專業地位、實現教育自主權利,改善教育品質及
保障教師的工作與生活之權益。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爲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