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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第二章 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爲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爲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爲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爲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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