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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第四章 會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爲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

            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且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爲限。

第三十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舆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九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

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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