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新民高中教師會
辦理教職、員工、生休閒課程與活動實施辦法
第九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104.10.16)
第1條 新民高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倡教職員工、生,正當且多元之休閒課程與活動,增進同仁之聯誼及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課程活動開辦:本會依參與學員人數及需求,向學校申請報備後,開辦課程或活動。
第3條 課程活動招生:
本會得透過媒體管道對學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友校同仁及其眷屬進行招生,本會自負招生工作。
第4條 課程活動師資:
本會於學校教師群中協商聘任,特殊技能、才藝者得由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法人機構商調借聘教師。
第5條 經費運用:
(1) 收費:本會得依開辦課程活動實際應支付費用項目核算,向
參加學員收取課程活動費用,用以支付必要之費用。本會自
負盈虧。
(2) 經費運用:每期收取之經費,除用以支付該期教師鐘點費、
場地清潔費、冷氣、電器使用費及文書處理費。另開辦課程
活動年度結餘款,50% 由本會捐贈予學校教育儲蓄戶,另50%
作為本會課程活動開辦基金。
(3) 教師鐘點費:依辦法與聘任契約規定,由課程活動費用支付。
(4) 場地清潔費、冷氣、電器使用電費:本會依課程活動需求向學
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清潔費及電費後開辦。
(5) 文書處理費:每期學員繳交之課程活動費之10%,交付本會統
籌支付文書處理及雜項等費用。
(6) 捐贈:年度課程活動結餘款,本會配合學校會計年度結算前15
日,造冊整筆捐贈予學校教育儲蓄戶。
(7) 退費:學員繳交相關費用,且課程活動開辦後,即不辦理退費。
(8) 保險:課程活動開辦,本會應予學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6條 場地租借及管理:
本會依課程需求,向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使用。並由本會派專人管理、負責場地門禁、電源及設備之使用安全。
第7條 人事管理:
(1)本會自負教師遴聘、請假。代理教師聘請等管理與通知。
(2)本會自負學員開課、停課、調課、點名、出缺曠等管理與通知。
第8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