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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

()普通科-(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畢業)---- 108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1.符合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

2.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

3.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4.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5.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專業群科-(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畢業) ---- 108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1.符合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

2.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

3.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4.部定必修並至少 85%及格。

5.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

至少45 學分以上及格。

6.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三)音樂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畢業) ---- 108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1.符合修業年限二至五年(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

 

2.畢業修得學分須達150學分以上。

3.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成績及格。

4.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格。

5.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四)修業證書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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