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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申請

教育部學產基金 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次受理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業務:

()各縣市之公立完全中學、國中、小學,請向縣市政府指定之承辦中心學校辦理。

()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請向該市指定承辦學校辦理。

()臺灣省地區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及金門、馬祖之學校請向臺中市僑泰高級中學申請辦理。

()國中小學生學業成績不需要及格,如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及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要求,請在原住民身份判別,鍵入Y,不具原住民身份者,請留白,另高中職以上學生,如具有原住民身份申請本補助者,不可申請生活補助費,如申請生活補助費者,不可申請本補助。

()學生如為高中職以上,身分且為低收入戶者,但未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而僅申請補助為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建教合作教育班、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原住民補助、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綜合職能科等者,皆不可申請本補助。

二、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以下補助者(12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國中小為義務教育,學雜費補助,不屬於獎助金補助,不受影響,另105年修正廢除學業成績須及格規定

四、補助要點第六點之第八項所提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依教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規定,為公私立高中齊一(包括五專前三年)學費、高職免學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五、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助學金撥款標準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部複審小組機動調整。

六、有關本次各項之作業臨時通告及有關申請書表文件,國中小請自行到各縣市承辦學校網站下載文件。高中職以上學校及金門、連江縣學校,請各校自行到臺中市僑泰高級中學之網站下載,網址: 203.68.32.190或電洽僑泰高中龍清榮主任:(0424063936175176164

七、本次申請須將表一、二、三、四同時寄到各區承辦學校,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額有所調整,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並於印領清冊[表四]修正。

八、本次申請作業截止日期為每年1015,務請惠予掌握時效,逾期不予受理。

九、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表一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未申請政府發給之其它獎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不包含政府發給之低收入學生學雜費減免,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助學金。

十、各校領據開立原則,如果是縣市政府所管轄之國中小(含新北、臺北、高雄三市高中職),收據以各縣市承辦學校說明開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金門及連江兩縣,則依本校說明辦理。

十一、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教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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