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6年06月30 日 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04月09日 主管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建立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係為提供全校網路相關之服務,並提升教學、研究、行政之品質,為避免不妥善之使用,特訂定本規範,以為全校網路使用之依據。
二、本校校園網路主要提供行政業務與教學研究及學生學習使用,凡利用各式可上網之裝置(含各式電腦、行動裝置、手機及其他可存取網路之裝置)接取本校網路設備進行連線者,即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皆須遵守本規範。
三、使用者之責任與義務:
(一)使用者使用校園網路時,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二)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並自負因該帳號及密碼使用時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三)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威脅。
四、網路之管理
本校教學資源中心處為執行單位,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進行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處室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相關法令,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轉請學校議處。
(五)為降低本校資訊系統的安全威脅,教學資源中心處可阻擋源自校外網路(非本校內部的IP位址)流量,除已開放的服務外,若有其他需求,須提出申請。
(六)為提升校內資訊系統安全性,教學資源中心處得限制內部行政校務資訊系統只允許從校園內部IP位址連結及存取。
(七)網路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本校教學資源中心處。
五、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下列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或系統。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六、網路使用者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顯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如商業性)或違法行為。
(十)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等不相干之機構或個人。
(十一)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十二)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十三)未善盡使用者義務,致使電腦中毒,攻擊校園網路其他使用者。
(十四)於公務用電腦安裝或使用非公務性質之P2P 軟體(如BT、eMule、eDonkey…等P2P 檔案分享軟體)。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七、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本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本校規章之情事,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時。
(三)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正式來函,負責單位依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八、事件處理原則:
(一) 經教育機構資安通報平台提報之IP,經查證屬實,依本規範限制網路使用。
(二) 檢警正式來文,因校方無檢調權,若查案有此需求,應請檢警人員提出搜索票,校方才能全力配合調查。
(三) 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秘書室。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四) 學生違反網路使用規範經查證屬實,依「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懲處,如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並通知當事人家長到校處理,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司法及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五) 教職員工違反本規範,得立即停止該網路使用人使用網路資源,以免影響網路正常運作。由網路管理單位檢具事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善,若於期限內無具體改善,送交人事室處理。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司法及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九、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經查證屬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使用網路資源,並依本校相關規章處分如下:
(一) 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2.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3.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4. 觀賞、下載、拷貝不當之色情圖片或影音檔等。
5.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6.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7. 自行設定網路位址(IP)進而影響他人使用。
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
2.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檔案,或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5.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多點下載、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6.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不友善、商業性資料、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7.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致生重大損害者。
2.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3. 擅自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致生重大損害者。
4. 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者。
5. 惡意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節點之硬體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
十、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資訊安全暨個資保護委員會」之意見。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均依照現行之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案經主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