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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

作者 : 註冊組 發布日期 : 2026-01-30
一、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但不包括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期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

請於115年3月2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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