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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66.3.5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66.6.7校友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5.3.25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暨理監事會聯席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89號。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為與母校保持聯繫並協助發展及謀會員間之親睦,進而互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之升學及就業獎助事項。

二、關於會員之事業經營及有關諮詢事項。

三、協助母校發展有關事項。

四、協助母校學生參加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以舊制臺中商業專修學校、新民初級商業職業學校、新民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商業職業補習學校、新民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暨附設商工職業補習學校畢業、新民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學校者暨短期補習班結業者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享受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及表決之權。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須繳納基本費,必要時得依照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調整之。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推選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以票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之。理事會得聘顧問若干人,襄助會務。

第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再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案。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敦聘之,並與理監事任期為任期。並得設副總幹事,幹事若干人,協助總幹事推展會務,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置會員代表若干名,由會員互選,或由理監事推薦,經理事長遴選任之,其任期為三年但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除專任者得酌支津貼外,其餘均屬義務無給職。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秘書一至三人,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有關本會章程規定之應行事項。

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四、處理日常會務。

五、其他。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予撤消其會員資格。

一、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會員資格喪失不能處理事務者。

三、有損害本會名譽,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其退會者。

四、從事不正當職業者。

第十七條:本會歷任理事長由理事會聘請為榮譽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每年舉行一次,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會員代表百分之廿以上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議每半年分別開會一次,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並邀請師長及顧問列席。必要時候補理、監事、會員代表及有關會員均得 列席之。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未能主持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為主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應屆畢業生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上述款項需由校友會開立收據,其捐款部份可分為一般捐款及特定捐款。

第二十二條:本會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本會每年度終了,財務收支情形經理監事會審查後提代表大會承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有未列事項經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未訂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准主管機關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98年12月17日第11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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