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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學金暫行辦法

獎勵學金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88年3月12日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財團法人台中市新民文教基金會獎勵校友就讀大學暫行辦法

一、為提高本校讀書風氣,鼓勵校友奮勉向上,造就社會有用人才;凡本校畢業歷屆校友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二、獎勵標準:

1.合於左列資格:現仍在學者每名獎勵金新台幣肆仟元。

前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選修教育學分者每科八十分以上;體育選手專項成績八十分以上。

2.就讀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給予獎勵金每名新台幣陸仟元,就讀博士學位者,

每名給予新台幣捌仟元。年限:碩士、二年,博士、三年。修讀第二碩、博士學位者,

不予補助。

三、凡公費生及空中大學學生暫不受獎助之列。

四、申請期限:

每學年第一學期自九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卅日止。

五、凡符合獎勵標準之校友,依上項期限檢附學生証影本、前學年成績單、本校畢業証書影本及回郵信封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表格備索)。但註冊後即辦休學者不得申請。

六、本會獎勵金核發以基金孳息及各界人士認捐支應之。如人數過多經費不足時,得以不動用基金之原則下,以當時基金孳息所得及臨時捐募所得,以申請校友按成績高低發完為止。

七、凡接受本獎勵金獎助之校友,畢業後,如母校需要,而符合學校用人之條件者,應優先返校服務,以達成薪火相傳,回饋母校,永固新民之宗旨。

八、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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