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新民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104年11月1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本校、社會及國家有具體貢獻與卓越成就之傑出校友發揚新民精神,弘揚校譽,樹立楷模,激勵在校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特訂定「台中市新民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校設立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名組成,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國中部主任、校務主任、人事主任、總務主任、秘書及教師會代表一名、家長會代表一名、校友會代表三名及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受推薦校友不得擔任委員。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傑出校友遴選及撤銷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四 條 凡本校畢業之校友具下列條件之一,足以為在校生之楷模者,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1.學術或專業上有傑出成就者。
2.對社會或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3.對本校建設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4.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昇校譽者。
第 五 條 推薦傑出校友需尊重當事人之意願,推薦時須提出具體事蹟及證明文件。推薦方式:
1.本校教職員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2.本校校友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3.機關團體推薦。
第 六 條 於本校逢五、十週年校慶時遴選傑出校友,推薦期間為該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卅一日止。推薦人應填寫推薦表一份及檢附被推薦人傑出事蹟相關資料,送至本委員會。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應於遴選年度之二月底前選定傑出校友。
第 八 條 遴選傑出校友每次以十名為原則,本委員會得視當年度特殊狀況增減獲獎名額。
第 九 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列入本校傑出校友芳名錄,於校慶慶祝大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與獎牌,其傑出事蹟刊登於「校慶特輯」。
第 十 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嗣後如有損及校譽或個人不名譽之情事,得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傑出校友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