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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台中市新民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104年11月10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本校、社會及國家有具體貢獻與卓越成就之傑出校友發揚新民精神,弘揚校譽,樹立楷模,激勵在校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特訂定「台中市新民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校設立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名組成,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國中部主任、校務主任、人事主任、總務主任秘書及教師會代表一名家長會代表一名校友會代表三名及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受推薦校友不得擔任委員。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傑出校友遴選及撤銷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四 條  凡本校畢業之校友具下列條件之一,足以為在校生之楷模者,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1.學術或專業上有傑出成就者。
2.對社會或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3.對本校建設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4.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昇校譽者。

第 五 條  推薦傑出校友需尊重當事人之意願,推薦時須提出具體事蹟及證明文件。推薦方式:
1.本校教職員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2.本校校友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3.機關團體推薦

第 六 條  於本校逢五十週年校慶時遴選傑出校友,推薦期間為該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卅一日止。推薦人應填寫推薦表一份及檢附被推薦人傑出事蹟相關資料,送至本委員會。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應於遴選年度之二月底前選定傑出校友。

第 八 條  遴選傑出校友每次以十名為原則,本委員會得視當年度特殊狀況增減獲獎名額。

第 九 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列入本校傑出校友芳名錄,於校慶慶祝大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與獎牌,其傑出事蹟刊登於「校慶特輯」。

第 十 條  獲選傑出校友者,嗣後如有損及校譽或個人不名譽之情事,得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傑出校友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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