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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捐助章程

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中市新民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85年5月18日通過實施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中市新民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舉辦各項文教活動,獎助優秀及清寒校友升學大學院校及辦理傑出校友表揚活動,增進校友連繫,提升學生素質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辦理之業務定如左:

一、獎助母校充實教學設備及舉辦各項文教活動。

二、獎助母校校友會舉辦各項文教聯誼活動。

三、獎助母校及校友會出版文教刊物。

四、出版淨化人心之書刊或視聽出版品。

五、獎助母校校友升學大學院校之清寒優秀及表現優異校友。

六、舉辦其他與文教有關之公益性活動。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計新台幣柒佰萬元,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五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臺灣省臺中市崇德路一段八十八號。

第六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監察人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六十二、六十三條之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任其他董事代行職權惟以受一人委任為限,並應提出委任書狀證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察人三人,並以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會議與董事會聯合舉辦,監察人職司對本會會務之監察及對本會財務收支之監察,每次開會時,應提出監察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任。

第十三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督促及協助各會務機構之會務推展,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基金及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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