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爲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爲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决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爲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爲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项。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
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决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爲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爲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問一人,其
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