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爲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爲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爲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提昇教師的專業地位、實現教育自主權利,改善教育品質及

           保障教師的工作與生活之權益。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爲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最新公告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