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爲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爲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爲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爲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