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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相關施行辦法 / 辦理退休(離職)教職員工紀念品(慰問金)要點

新民高中教師會辦理退休(離職)教職員工紀念品(慰問金)要點

1020515  理監事會議訂定

1030108  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教師會為鼓勵教職員工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職員工至退休(離職)時在本校實際任職屆滿十年以上者,於退休(離職)時由本會發起活動,所收款項使用於購買紀念品或慰問金,紀念品視金額之多寡另定之。

三、發起本活動需經理事長或教師會理監事同意再委由部分同仁實施之。

四、本要點下列人員適用之:

() 校長、專任合格教師。

() 編制內職員。

() 編制內工友。

五、本校代理教師、約僱人員、專任外籍教師、專任教練及進修學校兼任專職導師合於第二條之年資特致贈獎牌,以資獎勵。

六、本要點經教師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呈  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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