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高中教師會辦理退休(離職)教職員工紀念品(慰問金)要點
102年05月15日 理監事會議訂定
103年01月08日 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教師會為鼓勵教職員工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職員工至退休(離職)時在本校實際任職屆滿十年以上者,於退休(離職)時由本會發起活動,所收款項使用於購買紀念品或慰問金,紀念品視金額之多寡另定之。
三、發起本活動需經理事長或教師會理監事同意再委由部分同仁實施之。
四、本要點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 校長、專任合格教師。
(二) 編制內職員。
(三) 編制內工友。
五、本校代理教師、約僱人員、專任外籍教師、專任教練及進修學校兼任專職導師合於第二條之年資特致贈獎牌,以資獎勵。
六、本要點經教師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呈 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